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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明确自律管理规则,6种情形从重处理

发布时间:2023-01-01 阅读量:114

新华财经北京12月31日电 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消息,为了规范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保障协会依法有效履行自律管理职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协会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协会自律规则等,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12月30日)起实施。

《办法》指出,自律管理对象存在以下6种情形的从重处理,一是违规行为严重危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市场秩序的;二是本人或者通过其他单位、个人以威胁、恐吓、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干扰协会自律管理工作的;三是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协会检查、调查,拒不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提供的证据材料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性内容的;四是不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整改的;五是最近两年内曾经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被协会采取两次及以上纪律处分措施或者三次及以上自律管理措施的;六是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pdf


编辑:林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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